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捕捞网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渔业捕捞网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办理所需的资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渔业船舶所有证和国籍(登记)证书注销证明;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注销证明;渔业 捕捞许可证原件及 注销证明。同时,要提供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开具的《渔业 船舶报 废拆解、 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向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提出报废申请,按县(区) 海洋与渔业局安排的渔船拆解船厂进行拆解,并出具《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凭上述的两张证明及渔业捕捞许可证、船检证书、船舶证书、产权证书、本人身份证到 渔业(捕捞)股办理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到渔政大队办理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和产权证书注销证明;60匹马力以下的到县渔政大队,超过600 匹马力的到市渔政支队船检科,办理船检证书注销证明。 申请人填写《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并附上述资料,向县(区)海洋与 渔业局提出申请;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以上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区)海洋与渔业局签字盖章后报市海洋与渔业局,也可由船主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送到市海洋与渔业局。经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无误,签字盖章后转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主管机关批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在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核定船网工具指标。
是的
渔业、水产行业的海洋捕捞船员;交通行业的油运船员、航道航务工程船船员、驳船船员(内河及沿海港口从事运输的)和拖轮船员(内河和港口从事营运的拖轮功率250马力及其以下的拖轮船员;功率为250马力以上至600马力的拖轮机舱部工作人员)属于特殊工种。
一、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规定》。
二、申报对象:县内渔业捕捞的个人或法人。
三、申报材料:办理新证:
①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②身份证明(含照片);
③渔业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渔具和捕捞方法说明书。
四、年度检验: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度审查制度,捕捞许可证的持证人按时参加年审。
五、办理程序:申报人向办证中心农林窗口提交相关材料,受理、审核、发证(年审)。
六、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苏政发〔1992〕170号、盐发〔2006〕19号。
七、收费标准:按文执行。
八、备注: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免收工本费。
感谢邀请。近日我们从最新渠道了解农业农村部公布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其实,我国在2002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此次规定的出台是对渔船管理和扑捞许可制度进行了完善修改后的新规定。
它的出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深化放宽管理服务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新时代渔业发展和国力水平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渔业大国。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非法造船,船证不符,无序流通,异地挂靠等突出问题。给渔业生产秩序和安全管理造成很大的困难。渔业资源总量逐年下降。完善后的规定可以规范渔船管理秩序,保证渔业资源永续利用,规范渔船,渔业生产秩序,严格控制捕捞强度。
这次规定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加强渔业规范化管理。
实施以船长为标准的渔船分类方法,实现与国际管理规则接轨。不得跨海区生产,不得跨海区买卖,小型船不得跨省买卖。
二是下放审批权限。
在渔船使用的船网工具方面的管理,下放到省级渔业管理部门。将特种养殖或者是其它需求捕捞重要经济价值的鱼苗或是怀孕母体的专项许可证,休禁渔期间的专项捕捞许可证等下放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是便利于民群众。
渔业管理部门向全社会开放,办理业务事项实行全国一体化在线服务,渔船证书,证件的申请,审核,审批,发证等全国一网通办理,大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
四是规范审批行为。
规定申请人户籍地和法人登记地,申请办理与渔网工具指标和捕捞许可证,企业法人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应与企业登记地一致。
五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对捕捞日志的内容,提交方式规定,处罚措施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确保该制度的实施具有可操控性,建立失信惩罚制度。
这一规定的实施,对我国的渔业资源保护工作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为可持续发展,物种保护等方面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是利国利民的大好政策,所以我们要认真的实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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