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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6年1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渔业基本法。该法是一项经济法,同时也包含了一系列关于保护鱼类资源和鱼类环境的规定。
游钓和垂钓在渔业法中指的是同一种活动,即在水上进行钓鱼的活动。两者没有实质性的区别,只是在不同的地域或文化中使用的术语不同。
在中国,一般使用垂钓一词来描述这种活动,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尤其是英语国家,常使用angling这个词来指代。总的来说,游钓和垂钓都是指人们使用鱼钩、鱼线等钓具在水中钓鱼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名录公布了10大类共36种禁用渔具,其中大部分都属于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渔具。有的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有的破坏幼鱼资源和底栖生态环境;有的直接对长江江豚等保护动物造成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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