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法法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渔业法法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食品安全法的法条: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以下为具体法条内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 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您好!
不会多缴税或者退税,也不必过于放大9月1日《契税法》实施这个时间点——《契税法》实施前后,没什么变化。
契税针对的是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情况下征收。
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免征契税,《契税法》实施前后也没有变化,这里摘录一下《契税法》中的规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以上规定中,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联度比较高的是(四)、(五)两条,尤其是房产(对于老百姓,几乎不存在土地权属变更的问题——土地属于国有或集体,个人无所有权)——
至于其他常见的房产过户情况,对于购买一方、或者受赠一方,契税必缴。
简单小结一下:在房产权属变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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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法法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法法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