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主管,渔业主管部门就涉水工程进行调查

渔业2025-03-28 00:12:02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主管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渔业主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内陆渔业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陆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内陆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渔业主管,渔业主管部门就涉水工程进行调查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陆水域从事养殖、增殖、捕捞水生动物和采收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把内陆渔业作为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 发展内陆渔业必须坚持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积极增殖的方针,重视水产品加工和流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内陆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投入,鼓励科技人员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加强内陆渔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内陆渔业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内陆渔业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陆渔业管理工作。

南四湖(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东平湖的渔业工作,分别由微山县、东平县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库渔业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查处违法行为,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大中型水库设立的渔政监督管理派出机构或者派驻人员,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渔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有权对渔业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秉公执法。被检查者必须服从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九条 公安、环保、财政、物价、税务、工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新渔业法38条?

按我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处罚时,应当填发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及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的,应当开具凭证,并在捕捞许可证上载明。

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文?

您好,对于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的解读。以下是中国相关规定的一些内容:

根据《渔业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方可进行渔业捕捞活动。渔业捕捞许可证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颁发,有效期为1年。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和地方渔业法规的规定;

2.具备相应的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

3.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

4.有健全的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5.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

6.其他必要的条件。

在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包括:

1.单位或个人基本信息;

2.渔业捕捞技术和设备情况;

3.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经营能力的证明;

4.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的证明;

5.信誉和社会责任意识的证明;

6.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和资料。

在获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需要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捕捞范围、时间、数量等要求进行捕捞活动,并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捕捞和销售活动。同时,需要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检查,确保捕捞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捕捞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同时可能会被吊销或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主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主管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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