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休闲渔业船舶是指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供游客在海上从事垂钓、捕捞、采集等非生产性捕捞活动动的经营性渔业船舶。
而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和渔监船。综上所述,休闲渔业船舶不属于渔业船舶。
关于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可以参考《内河渔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该规则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规则生效后,对新建内河渔业辅助船,应按有关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对现有内河渔业辅助船,按原适用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签发规定的渔船法定检验证书和文件。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内容,可以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进行查询。
渔船是用以捕捞和采收水生动植物的船舶,也包括现代捕捞生产的一些辅助船只,如进行水产品加工、运输、养殖、资源调查、渔业指导和训练以及执行渔政任务的船舶。
为保证渔获物的质量,保鲜是渔船的重要功能之一。船上的保鲜方式一般有冰藏、冷海水保鲜、盐藏、微冻、冻结等。
按作业水域分为海洋渔船和淡水渔船,海洋渔船又分沿岸、近海、远洋渔船。
按船体材料分为为木质、钢质、玻璃钢质、钢丝网水泥渔船以及各种混合结构渔船。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从事经营性交通运输、渡口渡运以及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通航水域,是指由县级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报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水上交通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对所辖通航水域的交通安全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相关工作。
对渔业船舶、农用船舶、体育比赛船舶等船舶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等非通航水域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对其船舶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乘客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水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章交通运输船舶和船员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船舶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修造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设计单位、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擅自改建船舶;确需改建的,应当依法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
第八条船舶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悬挂船名牌,并保持标识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船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通信设施设备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并进行维护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保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制定船舶调度、使用、维修、保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制定水上交通安全应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