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2021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保护渔业资源和环境,落实禁捕退捕要求,实行限额捕捞,发展增殖渔业、水产品加工业和流通业,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渔业生产效率和渔业产品质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苗种生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渔业生产及与渔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苗种生产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对全省水产苗种生产体系建设统一规划。水产苗种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申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二)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三)有与水产苗种生产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繁殖用亲体来源于原种场、良种场,符合质量标准,群体达到一定数量。《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及其申领表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委具体工作要求,决定对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实施禁捕。现通告如下:
一、禁渔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与国家关于长江干流的禁渔时间同步。
二、禁渔区:滁河、水阳江、秦淮河、石臼湖水域具体禁捕范围:
(一)滁河
1.滁河段:苏皖界至长江(大河口)
2.驷马山河段:苏皖界至长江
3.马汊河段:滁河至长江
(二)水阳江
苏皖界水碧桥至苏皖界费家嘴
(三)秦淮河
1.秦淮河干流段:西北村至河定桥
2.外秦淮河段:河定桥至三汊河闸
3.秦淮新河段:河定桥至长江
(四)石臼湖
石臼湖南京市域范围。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渔业资源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以及农业农村部有关要求申报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进行捕捞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南京市境内石臼湖禁渔期的批复》(苏农复﹝2019﹞13号)同时废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