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管制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渔业管制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iuu渔业是非法、未报告和未受监管的渔业活动。
2. 这种渔业活动违反了国际和国内的渔业法规和管理措施,包括未获得合法渔业许可、捕捞超过规定的限额、使用非法的捕捞工具等。
3. iuu渔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导致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和衰竭,威胁到海洋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利用渔业资源,国际社会需要加强监管和打击iuu渔业活动。
Iuu渔业(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 Fishing)指非法、未报告和未受管制的渔业活动。这种渔业活动违背了法律和规定,并对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这种行为通常包括未经许可的渔船进入他国海域、非法捕捞、未报告捕捞量或捕捞方式违规等。Iuu渔业对可持续渔业和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威胁。
2021年休渔期政策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可知2021年休渔期相关政策:
1.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2.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北纬26度30分至北纬12度的东海和南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小型张网渔船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5.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6.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7.钓具渔船应当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8.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当回所属船籍港休渔,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须经船籍港所在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确认,统一安排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船籍港临近码头停靠。确因本省渔港容量限制、无法容纳休渔渔船的,由该省渔业主管部门与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安排。
9.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禁止渔船跨海区界限作业。
10.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渔业法禁渔期捕鱼处罚规定:
一、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渔业管制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渔业管制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