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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名录公布了10大类共36种禁用渔具,其中大部分都属于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的渔具。有的严重阻挡鱼类洄游,影响河道通航;有的破坏幼鱼资源和底栖生态环境;有的直接对长江江豚等保护动物造成威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是为了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渔民合法权益、促进渔业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渔业生产的规范、渔民权益的保护、渔业行政管理的职责等方面的规定。同时,该法还强调了渔业科技的推广和应用、渔业信息公开等方面的重要性,为促进我国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款规定中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渔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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