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渔业流放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渔业流放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综合规划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编制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总体部署。专业规划,是指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竹木流放、渔业、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节约用水等规划。
综合规划 综合规划(comprehensive planning)是1996年公布的城市规划名词。出处 《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名词》第一版 公布时间 1996年由全国科学技术名词 审定委员会公布。
水库承包给个人合法,具体根据水库性质而定。如果是一般用于水产养殖的灌溉性质的水库,到水库所在地的乡镇承包水库即可,承包合法;当地水源地的水库不允许进行开发,承包不合法。
法律依据:
《水法》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七条
国家保护和鼓励开发水运资源。在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必须同时修建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工和蓄水期间的航运和竹木流放,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水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能航的,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所需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交通部门负担。现有的碍般闸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
您好,承包大水库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法实施条例》、《水库管理条例》等。
另外,承包大水库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技术条件和安全要求,确保水库的正常运营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只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水库才能合法进行承包。
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
1、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般原则
第20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21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2、对地方政府的开发利用的要求
第22条 跨流域调水,应当进行全面规划和科学论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的用水需要,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23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不足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建设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3、水资源短缺的地区
第24条 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
4、水资源丰富的地区
第26条 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5、农村集体组织和成员修建水设施的收益原则与审批
第25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及其蓄水进行管理和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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