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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证书在之前的发证和管理,一直是有当地的渔业管理部门执行的 现现在慢慢的这部分移交给当地海事局。
所以中间存在一个交接的问题 部分移交完成了的在海事局就可以查到,但部分只能在当地的渔政查询一、畜牧兽医局负责兽药(含渔药)的归口管理:渔业局负责无交叉渔药(即仅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的管理。
二、在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内设立渔药审评小组;该小组参与有关渔药标准、规范的评审,对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进一步充实中国兽药典委员会、农业部兽用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渔药方面的专家,具体专家人选由渔业局提名推荐。渔药的安全评价试验,由指定的水产科研院所承担。
四、有关渔药管理的具体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有关兽药(渔药)的综合性法律、法规,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组织起草,并会签渔业局有关必药的专门性管理规定及技术性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畜牧兽医局。
(二)渔业局负责组织起草渔药专门性技术规范和允许使用目录、禁用清单,并提交兽药审评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三)需要审批的渔药(包括新渔药、进口渔药),由渔业局提交兽药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关文件会签畜牧兽医局。
(四)渔药专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渔业局负责;许可文件由渔业局主办,会签有牧兽医局。
(五)全国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年度抽检计划应涵盖水产品:水产品中兽药残留年度抽检 计划由渔业局提出并组织实施,药残超标水产品的查处工作由渔业局负责。 (六)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年度计划应涵盖渔药;渔药的点抽检品种和抽检范围由渔业局提出。
(七)渔药的药效临床试验由渔业局负责实施。
五、兼用于水产养殖的兽药(兼用渔药)的审批和管理仍由畜牧兽医局负责,批准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六、兼产渔药的兽药生产企业的许可管理由畜牧兽医局负责,许可文件由畜牧兽医局主办,会签渔业局。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负责渔业管理和监督方面扮演着关键角色,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政策制定与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地区的渔业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国家渔业政策在本地区的有效实施。
2. **渔业资源管理**: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如休渔期管理、种质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等。
3. **渔业执法监督**:对本地区的渔业活动进行执法监督,确保渔业法规得到遵守,如打击非法捕捞、非法养殖、非法销售等违法行为。
4. **渔业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渔业安全生产,包括渔船安全管理、渔民安全培训、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等,防范和处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
5. **渔业许可证管理**:负责渔业生产许可、捕捞许可、养殖许可等证件的审核发放,规范渔业生产秩序。
6. **市场调节与服务**:指导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渔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引导渔业产品加工和销售。
7. **渔民权益保护**: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提高渔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
8. **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渔业管理与合作,履行国际渔业组织义务,保护国家在国际渔业领域的利益。
9. **宣传与教育**:开展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渔业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10. **数据统计与报告**:收集和发布渔业生产数据,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渔业工作情况,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持。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持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渔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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