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业防疫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畜牧业防疫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动物防疫法和畜牧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主要区别如下:
1. 目的不同:动物防疫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动物免受疾病的侵害,维护公共卫生和动物健康;畜牧法的主要目的是调节和管理畜牧业的发展,保障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2. 内容不同:动物防疫法主要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防控措施、疫苗的研发和使用、疫情报告和统计等内容;畜牧法主要规定了畜牧业的发展、动物饲养管理、动物屠宰与肉品检验等内容。
3. 责任主体不同:动物防疫法主要由农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畜牧法主要由农牧民、畜牧企业等畜牧业主体负责遵守和执行。
总体而言,动物防疫法侧重于动物疫病的防控和公共卫生保护,而畜牧法侧重于畜牧业的管理和畜产品的生产。两者在维护动物健康和人类利益方面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第一条 根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简称“两员”,下同)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两员”的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两员”的管理。
第三条 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市、县“两员”实行编制管理。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有关部门任命,报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备案。
第四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据《动物防疫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
(一)设动物防疫监督员,对疫情监测、疫病防制、检疫执法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行使处罚(理)权;
(二)设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五条 “两员”中动物防疫监督员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由省农业厅委托给省畜牧局发放,其他证件、标志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遗失证件、标志,要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经核实、登记声明作废(市级报刊),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补发。
第六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两员”实行公示制,建立“两员”岗位现任制,做到任务明确,以岗定人,现任到人。
第七条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定期对“两员”进行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并建立“两员”考试、考核及表彰、奖励、违章、违纪档案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业防疫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业防疫法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