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业环保要求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畜牧业环保要求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资源化利用。大规模、集约化养殖业产生的粪便量大,往往难以还田,必须借助设备才能把畜禽粪便转化成可利用的资源。
2、减量化处理。在畜禽饲养生产中,通过多种途径,实施“雨污分离、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等手段消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减少处理和利用难度,降低处理成本,为提高资源化水平创造条件。
3、无害化处理。禽畜粪便中含有大量的有害微生物,畜禽粪便在资源化利用或合法排放时,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4、生态化处理。将畜牧业回归农村,促进种植业和畜牧业紧密结合,以农养牧、以牧促农,实现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是解决畜禽养殖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加强农牧结合,又可为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的生产提供基础保证。
5、低廉化治理。在资源化和减量化的前提下使用高效、实用、廉价的治理技术,才能真正实现畜禽养殖业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6、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为专业化处理与利用畜禽养殖粪污提供条件,并提供优质肥料,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发展方向。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畜牧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土地:畜禽养殖场应当有足够的农用地,满足畜禽生产需要。
2. 环境: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具备防污染措施和健康检测机构。
3. 设施:畜禽养殖场应当具有适宜的饲养设施和用水设施,以及适宜的饲料储藏设施。
4. 管理:畜禽养殖场应当有专业管理人员,采用科学的生产管理方法,建立健全的养殖档案。
5. 安全: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保障生产安全的防火、防雷、防盗等基本设施。
6. 健康: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预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建立相关防疫制度。
7. 法规:畜禽养殖场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生产合法、安全、环保、有效。
你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治动物疫病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2.有适宜的场地、厂房、设施和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卫生和安全标准;
3.有充足的饲料、水源和必要的药品、疫苗等防治用品;
4.有专业的兽医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对畜禽进行科学管理和疾病防治;
5.有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操作程序,能够保障畜禽养殖的安全和质量;
6.有健全的档案管理和追溯体系,能够对畜禽的来源、养殖过程、疾病防治、销售等进行记录和查询。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业环保要求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业环保要求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