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畜牧业盖房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畜牧业盖房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①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养殖场建设,只允许建在除保护性农田之外的耕地或自留地上。虽然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但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②建造养殖场或养殖棚,不得破坏土壤的耕作层,不能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且,当地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内,同样不能建设养殖场;
③养殖场建设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而且需要远离村庄居民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区以及河流等等;
④养猪户需要办理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无论是小型养殖户,还是规模性养殖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均需要持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否则,即便建好养殖场所,也不允许进行养殖!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因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精神,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你们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你们查阅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该规划没有将有关耕地划为畜禽养殖场用地范围,你们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建议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变更,以更好地适应你村农业生产的实际。
养猪场的申请应载明:被申请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家庭住址、职业;拟用地位置、四邻情况、面积;申请用途;投资规模、养殖规模;年存栏量、年出栏量、年产值等;申请人签字和申请日期。
该申请应一式两份,一份向畜牧水产局申请项目,一份向村委会、乡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和农业委员会申请用地(申请用地为农用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畜牧业盖房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畜牧业盖房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