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风能畜牧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风能畜牧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绿色产业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低碳、环保、资源节约、安全高效的产业,具有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特点。绿色产业包括以下内容:
1.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产业。
2. 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灯具、节水器、高效节能建材、环保家电等节能环保产品的制造与销售。
3. 环境保护产业:包括环保工程设计、环保设备制造、环境监测和治理、废弃物处理和回收等环境保护相关产业。
4. 农业生态产业:包括有机农业、生态畜牧、林业生态、渔业生态等农业生态相关产业。
5. 循环经济产业:包括资源回收利用、废弃物资源化等循环经济相关产业。
6. 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7. 绿色建筑产业:包括节能环保建筑材料、节能环保建筑设计、建筑节能改造等绿色建筑相关产业。
8. 生态旅游产业:包括旅游资源开发、旅游服务和管理等生态旅游相关产业。
总之,绿色产业是未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向和支撑,涵盖了各个领域的环保、节能、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内容。
加强农村能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农村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能源,是指农村居民生活、农业生产使用的能源,包括沼气、秸秆、薪炭林、太阳能、风能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建设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能源建设,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和“开发与节约并举”的方针。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能源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财政状况,每年安排必要的农村能源建设经费,并随着经济和事业的发展,适当有所增加。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能源管理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根据本规定负责本系统的农村能源管理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能源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群众性科研组织开发、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和个人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村能源技术及产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能源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重视节约煤炭、电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和生物质等能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节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环保等部门,推广农村各类太阳房建筑、日光节能温室、地膜覆盖、塑料大棚和塑膜覆盖畜禽舍等技术,并纳入乡镇、村建设规划和生产计划。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资源,解决偏远地区农户用电。
第十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推广农户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有机废弃物和城镇污水处理的大中型沼气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管理。
禁止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发利用生物质固化、液化、气化技术和新型液体燃料技术,逐步扩大生产和应用范围。
第十三条 推广农村能源新技术项目和新产品必须经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组织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风能畜牧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风能畜牧业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